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德鹏、孙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报社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