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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杜喜与张某某排除妨碍案
时间:1998-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85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精神残疾人),男,四十七岁,汉族,北京兰菊电器公司下岗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喜(陈某某之妻;表其法定代理人);四十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退休二工人,住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四十岁,首钢特钢公司南区轧钢一厂职工,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杜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三人民法院(199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论之标的物已由有关部门做出实体处理,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庭亦已立案,原审法院再以同一事由作出民事判决不妥。故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张孝廉负担(一审已交纳,二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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