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栋X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22日作出的(2007)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移民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欧胜宏、被上诉人深装总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济源市移民安置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