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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移民安置局诉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栋X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22日作出的(2007)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移民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欧胜宏、被上诉人深装总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济源市移民安置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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