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任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千禧村支部书记期间,信阳市羊山新区成立前进安置小区项目办公室,并在前进办事处千禧村X村安置小区,被告人梁某某为千禧村安置小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征地拆迁赔偿工作。被告人梁某某在负责管理前进安置小区办公室拨入千禧村安置小区的征地赔偿款过程中,违反相关制度和规定,擅自研究决定,将羊山新区拨入的每亩1万元的“发展基金”,按每亩7000元的标准赔付给千禧村被征地农民,并将千禧安置小区项目专帐上来自“发展基金”的x.27元转到千禧村集体帐户上。期间,采取同样的方式,将羊山新区财政局拨入的“公务员二期”项目征地款x元转到千禧村集体帐户上。被告人梁某某擅自研究决定将其中的x.04元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以外的村务其他开支,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征地补偿款转村集体帐户上是村集体研究决定,是有规定的,未造成损失。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梁某某当时身份是村支书,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征地费补偿到村民集体后,属于村集体财产,其性质不在属于“国家财产”。梁某某不具有主观上“明知”犯罪故意,指控涉嫌总金额x.04元,除用于村公益事业的有52万余元,尚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任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原千禧村支部书记期间,在为千禧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赔偿工作期间,将羊山新区拨入的每亩1万元的“发展基金”,除按每亩7000元的标准赔付给千禧村被征地农民外,将千禧安置小区项目专帐上来自“发展基金”的x.27元转到千禧村集体帐户上。期间,采取同样的方式,将羊山新区财政局拨入的“公务员二期”项目征地款x元转到千禧村集体帐户上。被告人梁某某与村干部研究决定将其中的x.04元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以外的村务其他开支。其中用于修路、付救济款、付五保户等款是x.8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葛某证言证明,千禧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赔偿工作实际也是由村具体实施。节余69万余元是梁某某提出,开了碰头会,有支部委员田明道、会计王某某、支书梁某某和其他人参加。这笔款用在了中环路、北环路村X组长的误工补助以及村委会的杂项开支。征地结余资金(指146万余元)用于村务开支是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开支由我和梁某某签字。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以千禧小区征地、拆迁赔偿和办公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理由申请到了383万多元,是按每亩1.9万元申请,包括每亩1000元给村里的办公经费。而用于千禧安置小区的各种费用是314万多元,节余69万余元以内部转帐形式转入村委会帐上。钱用在北环路、中环路的征地、拆迁和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开支上了。千禧安置小区及公务员二期款146万余元是从村帐上和项目帐上查核得来的,用于拆迁补偿以外的村务开支了。主要用于村、组干部工资、付原村公款、公积金及其它开支上。此款来源于发展基金和办公经费。千禧安置小区由前进办事处以每亩x元征地款和每亩3000元征地办公经费,共计2.1万元拨入。公务员二期项目征地补偿是由羊山新区直补后,然后按每亩2.1万元和村里结算。
3、证人李某某(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党委书记)证言证明,针对羊山新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每亩8000元的标准太低,结合到外地考察的经验,为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羊山新区为失地农民增加每亩1万元的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使用按羊山新区(2004)X号文件规定执行,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形成意见,交羊山新区审查后拨到村里,2006年以后由羊山新区财政局对征地群众直接赔付。征地费按综合包干每亩8000元,如果是耕地再加每亩7000元失地安置补偿。每亩7000元是从每亩1万元发展基金中拿出,作为失地安置补偿是符合X号文件精神,是为失地农民经济发展,群众也极力要求分基金。新区要求这每亩1万元发展基金作为征地补偿款补给失地群众。附着物中的树由村里从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补偿。羊山新区办公会上订的每亩1.5万元赔给群众,还考虑到建设广场、绿地、道路项目没有这发展基金,要经各村村民大会群众同意,形成意见再赔付。每亩按1.8万元拨入,经费村里每亩1000元,办事处每亩2000元也拨给了千禧安置小区。千禧村节余款用于北环路X路的情况,办事处知道。至于村里将节余用于村开支,其不知道。在办事处多次例会上强调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
4、证人陈某某(羊山新区土地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征地赔偿标准是每亩2.1万元,由征地款每亩1.8万元和办公经费(办事处2000元/亩,村里1000元/亩)两部分组成。羊山新区或办事处将征地费1.8万元每亩拨入村里,村里召开大会讨论形成赔付方案,再支付给被征地户群众手里,各自赔付数不一致,有每亩赔1.5万元,也有每亩1.6万元。2006年3月份以后,由于省委、省政府发文强调提高征地赔偿费,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所以X号文件中所称的发展基金已成了征地费,向被征地农民赔付。每亩1.5万元的标准是由村民大会讨论后制定,有原来信阳市政府(2003)X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费每亩8000元,每亩7000元是由羊山新区(2004)X号文件规定增加每亩1万元发展基金中来的,而在(2004)X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征地、广场、道路没有这1万元的发展基金,所以对得到每亩1.5万元赔偿的农民对发展基金中剩余3000元支付到别的没有发展基金的地方,也是同意的。这在搞征地拆迁赔偿实际工作中知道的情况。
5、证人高某某(安置小区项目负责人)证言证明,根据政府相关文件(信阳市人民政府2003年X号文件、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2004年X号文件),征地、拆迁等赔偿资金属于政府拨付。千禧村X村所打的申请资金报告是用于千禧安置小区项目和白高庙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费用的赔付,不能挪用其他方面的支出。安置办是按每亩2.1万元包干,拨入村里是每亩1.9万元,因千禧安置小区拆迁征地工作比较顺利,将办事处的每亩2000元的经费也作为奖励直接拨付给了千禧村。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对发展基金的使用,在会议上大家讨论的比较激烈,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大家要求按三桥等村的每亩1.5万元赔付,决定在每亩8000元赔偿款的基础上,再从发展基金中拿出每亩7000元金额的利息5%,即每亩350元先付给大家。村民不同意,在实际赔付中,都按每亩x元赔付给村民了。从发展基金中剩余的每亩3000元赔付给了北环、中环路的占地农民了。
7、相关文件。
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办字(2004)X号文件“关于羊山新区征收前进办事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请示”:按信羊政文(2004)X号文件。每亩由新区增加1万元为村集体发展基金;被征用土地补偿费按标准到户后,多余部分资金,按照土地所有权转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用土地包干补偿费不足部分由村、办事处承担。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信羊政文(2004)X号文件“关于壮大集体经济妥善安置群众生活推进新区快速发展的意见”:新区每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一亩土地(不含用作建设道路、绿地、广场用地),除按照信政文(2003)X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外,追加x元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属村集体所有,要在保全、保值和确保增值的前提下,合理投资使用。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除用作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外,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文(2003)X号文件“关于羊山新区和平桥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用土地按平均每亩8000元的标准包干补偿。
河南省委办公厅厅文(2006)X号文件“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亩2万元。
羊山新区会议纪要:发展基金用途要严格按政策执行,只能用于土地赔偿和失地安置,不得私自挪用。每亩3000元的征地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征地中不可预见费、办公经费及征地奖励。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信羊发(2004)X号文件“关于印发《信阳市羊山新区征用集体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拆迁补偿原则、标准等。
8、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羊山分局“关于羊山新区征地补偿有关情况说明”:新区向办事处拨付征地款每亩x元,其中办公经费3000元,征地补偿款x元。
9、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发(2005)X号文:梁某某任千禧村党支部书记。
10、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安置小区建设办公室的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失地农民安置方案:全失地户如不要求失地安置,村委会也可以按失地户承包耕地多少,用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11、千禧村X年8月29日安置工作方案(试行):每亩享受失地安置费7000元。
12、信阳市羊山新区公务员小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赔付情况汇总:应赔付征地资金是征地总面积675.352亩×x元/亩=x元。已付征地资金x元,包括发展基金及工作经费600万元。
13、千禧村收安置小区、公务员二期款及支出明细:收安置小区中项目款x.27元、公务员二期x元。支出征地拆迁项目x.23元。村开支x.04元及相关票据。
14、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党政办证明:成立前进办事处安置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副主任高某某;各村党政主职任副主任,其它村干部为成员。
15、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证明:所有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办事处和各村两委协助完成。千禧安置小区的征地、拆迁及赔付工作由该村负责具体实施。
16、千禧村关于安置小区、公务员二期办公经费及不可预见开支明细:安置小区支出办公经费x元,不可预见费x.95元,公务员二期支出办公经费x.82元,不可预见费x.50元。
17、信阳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梁某某的出生日期。
18、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前进办事处制定的(2004)X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8000元,羊山新区(2004)X号文件每亩追加1万元发展基金。实际上都是征地款。借鉴三桥村赔偿时,按(每亩)1.5万元的标准,结合千禧村的实施情况,对每亩1万元发展基金按羊山新区X号文件规定召开村群众代表大会,拿出每亩7000元补给征地拆迁失地群众。千禧安置小区和公务员二期征地拆迁补偿按每亩1.5万元赔付的。千禧安置小区资金是由前进安置办按每亩2.1万元拨入(含给村里每亩1000元的经费和办事处每亩2000元经费),公务员二期是羊山新区财政局按每亩2.1万元算总帐。前期中环路、北环路征地赔偿户不愿意,上访告状要求按每亩1.5万元补齐。余下的钱用于赔付北环路、中环路没有发展基金的部分及拆迁费用和村里开支(x.04元)是按财务程序正常开支,开支中的大项是经过村委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具体来源,帐上显示有一部分来源于x元与x元的差额部分,另外,还有村里公益设施被征用的赔偿款,如水库、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进行征地拆迁赔偿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本应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费用146万余元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以外的村务其他开支,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辩解征地补偿款转村集体帐户上是村集体研究决定,未造成损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征地补偿款属村民集体财产,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意见,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原千禧村支书,受委托负责征地拆迁赔偿工作,应当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并将146万余元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以外的村务其他开支,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被告人梁某某辩解的是按规定将款转入村集体帐户,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淑芳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