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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白某丙、白某丁与穆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白某丙、白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白某丙、白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楠、王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丙、白某丁因与被上诉人穆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刚、白某乙,上诉人白某丙、白某丁及双方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陈某某,上诉人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楠、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丙、白某丁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肖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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