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沙中联公司与宗某某、南阳高新区恒大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高新区恒大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上诉人长沙中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宗某某、南阳高新区恒大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长沙中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刘淼,被上诉人宗某某、南阳恒大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窦丁平

审判员郑某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