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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海、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辩护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8日10时20分许,顺河区法院受理的顺河区文化教育局申请执行范xx腾房及拖欠房租一案,顺河区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范xx拒不履行义务,致使强制执行中断。2008年7月8日,顺河区法院作出(2008)顺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人黄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2008年7月14日顺河法院向被告人黄某乙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同时向被告人黄某乙发出了限期三天执行完毕的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黄某乙至今不执行法院裁定。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娄xx、马xx证言;(2008)顺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顺河区法院执行公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乙辩称:在执行期间,已交了3000元,不是不履行,而是部分履行,当时也提出申请可以变卖我家财产或货物提存。

辩护人辩称:追加被告人黄某乙为被执行人违法,范xx被判刑,执行已无阻碍,完全可以执行。

经审理查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教育局申请执行范xx腾房及拖欠房租一案,顺河区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5月28日10时20分许进行强制执行,范xx拒不履行义务,致使执行中断。2008年7月8日,顺河区法院作出了(2008)顺法执字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范xx之妻黄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同年7月14日向黄某乙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同时向其发出了限期三日执行完毕的执行通知书,黄某乙至今未执行法院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娄xx、马xx证言;顺河区法院(2008)顺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公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称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院俊霞

人民审判员:孙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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