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祁某、赵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检察员王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延期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指控:
1、2008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祁某、二娃、胜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X路公交公司门口,持刀将被害人武某某、韩某强行带至焦作市影视大道,将武某某的一枚白金戒指(无法作价),韩某的一部诺基亚N81手机(价值2773元)、一条黄某项链(无法作价)、一枚黄某戒指(无法作价)抢走。赃物未追回。
2、2008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二娃经预谋,窜至焦作市X路汽运总公司家属院,尾随被害人许某丙、刘某丁至被害人住所,趁二人打开房门之际,持刀将二被害人挟持到室内,对二被害人殴打后,将许某戊3400元现金、一部VK牌手机(价值137元)、一台台式电脑(无法作价),刘某丁的一部索爱牌K818型手机(价值1429元)、一部小灵通(无法作价)抢走。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3、2008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伙同景某某、赵某、司凯迪、史某某、二娃驾车至济源市,将被害人李某某由济源金都宾馆门口胁持至焦作市X村区X村司凯迪家老院内,对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后,将其4000元现金、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价值609元)、一条黄某项链(无法作价)抢走,后赵某将黄某项链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景某某、祁某、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武某某、许某丙、刘某丁、李某某陈述;证人杜某乙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中入户抢劫一起,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祁某抢劫二起,价值7382元,被告人赵某抢劫一起,价值460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祁某、赵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祁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犯意的提起不是被告人祁某所提出;(2)被告人祁某系初犯、偶犯;(3)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2)主观及社会危害性较小;(3)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祁某、二娃、胜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X路公交公司门口,持刀将被害人武某某、韩某强行带至焦作市影视大道,将武某某的一枚白金戒指(无法作价),韩某的一部诺基亚N81手机(价值2773元)、一条黄某项链(无法作价)、一枚黄某戒指(无法作价)抢走。赃物未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2008年夏天,晚上8点多时,胜某给我说他盯上了个有钱的主,让我过去,一起把他抢了,我去太行路温州城见到胜某,胜某说人走过了,又过了两天胜某又打电话说他盯上的那个男的是温州城的,他盯好了让我过去准备抢了他,我到之后,胜某给祁某打了个电话让他也过来,我也给二娃打电话,一会祁某开了一辆五菱之光来了,二娃也来了,当时大约是晚上11点多了,胜某说的那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公交公司旁边的混沌摊吃饭,我们就开车过去,二娃开车,祁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胜某在后面,下车后祁某持刀,我们一起将那个男的和女的一起拽上车了。然后就开车往化三那边去了,车开到影视大道一片比较黑的地方,胜某让他俩下车蹲在地上,问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钱,然后我就开始搜那个男的身,我把那个男白金戒指抢下来了,胜某把女的金项链和金戒指抢了,二娃把男的手机抢了,我们临走时,祁某朝那个男的头上踹几脚,意思是别抬头看,之后我们就走了。
(2)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大约2008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当时还穿短袖。一天晚上九点、十点的时候,我当时在五百间附近,景某某和二娃来找我,他俩说想去找个人抢点钱,他俩让我一起去,我就同意去了。我们还有两把西瓜刀,我记不清是景某某还是我带来的。后来王胜某也来了,是景某某和二娃叫他来和我们一起去抢劫的。景某某又让我帮忙借辆汽车用,我就到新园路路北焦西矿里面一个厂里面找朋友李某英借了一辆面包车,然后由二娃开车,我和景某某、王胜某坐到车上一起在市X路上转,寻找抢劫目标。后来我们在太行路公交医院门口的混沌摊那里看到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在吃混沌,王胜某过去看了一下,回来给我们说男的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感觉非常有钱,我们几个人就决定抢这两个人。二娃又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到路边活了点泥把我们的车前后牌照都糊住了。然后我们开车从东边沿路北非机动车道靠近混沌摊停下,我们四个人冲到这两个人身边,王胜某把这个男的摔翻在地上,然后王胜某和二娃把那个男的拽上面包车,景某某把那个女的拽上面包车,我当时刚下车他们就把人拽过来了,我就帮忙把这两个人推上车坐看着他们俩。在面包车上,景某某把男的手机夺过来,关机装到身上,然后二娃开车一直来到老牛河西边、影视大道路南的一条小路上停下,然后我们把这两个人拉下车,让他俩蹲着,二娃拿出一把刀吓唬那个男的,王胜某又把男的按倒在地上朝他身上踢了几脚,王胜某和二娃又把男的手上戴的两个戒指抢了下来,景某某一直搂着那个女的不让她动,景某某还问这个女的有值钱东西没有,那个女的说没有。后来我们威胁他俩不准他们动,然后我们几个人上面包车逃跑了。走之后,二娃给我们看看抢来的东西,有一部手机、一条项链、两个戒指,后来我们把车还了,二娃说第二天再卖东西,然后二娃带走抢来的东西,我们就分开了。
被害人武某某陈述:2008年7月25日凌晨,我和女朋友韩某一起在焦作市解放区X路公交公司门口西侧吃饭,2时许某们吃完饭后准备往东走,这时有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停到公交公司门口,面包车左边中门没有关,从车上下来几个男子,其中一个(以下简称甲)先下车,甲拿着一把刀跑到我身边用刀朝我头部拍了一下,又过来一个男子(以下简称乙),乙一把把我拉翻在地,然后乙又朝我头部跺了三、四脚,另外还有人在拽韩某。后来甲拿刀架在我脖子上对我说:“你老实点,要不然我掂刀戳死你”。甲又搂着我的脖子把我拉上车,我被拉上面包车后发现韩某也在车上,这时车上有人把我和韩某的头按到座椅上,然后面包车就开始走了。由于我的头低着,看不到路,也不知道面包车要往哪去。在路上韩某掏出手机要打电话,但是他们有人把韩某的手机夺走了,甲在路上又说:“你这一段时间猖狂够了吧你知道我为啥逮你不知道你最好老实点,有事说事。”我刚想抬头看一下路,他们就又开始用手打我。车开了约十分钟左右,甲说:“好好,就这点停。”然后车就停下了,甲又说:“先下车,老实点,要不我弄死你。”之后就有人把我拉下车,有个人用我的衣服把我的头蒙住,这时有人把我手上戴的戒指拽了下来,之后就有人搜我身,他们把我的身上的八十多块钱的现金搜出来了,我透过衣服看到韩某也被带下去了,有人把韩某的戒指从手上拽下来了。
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2008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二娃经预谋,窜至焦作市X路汽运总公司家属院,尾随被害人许某丙、刘某丁至被害人住所,趁二人打开房门之际,持刀将二被害人挟持到室内,对二被害人殴打后,将许某戊3400元现金、一部VK牌手机(价值137元)、一台台式电脑(无法作价),刘某丁的一部索爱牌K818型手机(价值1429元)、一部小灵通(无法作价)抢走。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大概是2008年8月,我和二娃在焦南铜马汽车站旁边的家属院一片摸点,就是找找看有没有合适抢劫的对象,我们盯上一个女的,总是很晚打车回家,观察了两天,到第三天,我和二娃准备在她晚上回家上楼的时候抢劫她,这天晚上她回来的时候有个男的骑摩托车带着她直接进院里了,我俩跟过去的时候他俩已经上楼了,我和二娃就也跟着上楼了,上到最顶层,趁他们掏钥匙开门的时候,我俩上去从后面搂住他俩的脖子,我搂女的,然后让他们把门打开,进门后先不让他们开灯,找了衣服蒙住了他们的头之后才开的灯,又用衣服将他们的手从后面绑住,然后我俩在屋子里翻了翻,桌子上有个女士钱包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好像是农行的,又将屋里厕所对着的电脑桌上的电脑线拔掉,等着让二娃搬走,然后我们就开始问他俩银行密码,一开始他俩不说,我和二娃就捶打那个男的一顿,脚踢那个女的,殴打完后女的就把密码告诉我们了,我就拿着卡打车到百货楼天桥下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了,一共取了大概是3400元现金,具体记不清了。我又回到汽车站家属院那给二娃说钱到手了,然后二娃掂着电脑从楼上下,我们就走了。
被害人许某戊陈述:2008年8月31日凌晨30分许,我和我朋友刘某丁一起回到我的租房处,刚到门口,有两名男子也跟着过来了,当时我以为是邻居,就没在意,这两名男子一个稍高点,有1.78米左右,另一个稍低点,有1.75米左右,一上来就各自捂住我和刘某丁的嘴,捂我嘴的那名男子还用刀顶着我的后背,对我说:“别叫你看这是啥”意思就是他拿着刀,另一个捂着刘某丁的嘴的男子对刘某丁说:“别叫,把门打开。”刘某丁无奈下把门打开了,一进屋,捂我嘴的那个低个男子就一把将我推到床上,用我自己放在屋里的皮带将我的胳膊朝后捆住,然后就用床单缠住我的头,低个男子就问我钱在哪放,我说:“你找吧。”低个男子就去开房间的灯,这两个男子就开始在我的房间里翻东西,翻东西的过程中,刘某丁一直对他们说:“我太难受。”这两个人就嫌他话太多,就开始殴打刘某丁,打了有一两分钟,我当时被蒙着头,是我听见的,之后,他们好像是找到了我的钱包,就问我银行卡的密码,我刚开始说我不知道不是我的卡,他们就开始打我,用脚一直朝我身上跺,还一直拽我的头发,打了我有三、四分钟,然后其中一个男子就过来搜我身,从我身上搜出来100多块钱,那个男的就对我说:“就这一点钱”后,他们就又开始打我,就把真的密码告知他们,其中一个男的就去取钱了,卡里有3400多块钱,可能全部取走了,我的电脑和玉关公都被他们拿走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2008年12月30日夜里12点左右,我和我朋友许某丙到她位于建设路汽运总公司家属院X号楼X的住处,我刚把钥匙插入门锁,正要开门时,从楼下冲上来两个男子,两个人都拿着刀,我和许某丙分别被两个人从后面搂住脖子,用刀顶着我们的脖子,强迫我们把门开开,我们不得已才将门开开。开门进屋后他们没让我们开灯,一个人将许某丙按在床上,我又被另外的一个人按在屋内地上的垫子上。我们被他们两个人打了一顿,屋内很黑,他们怎么打许某戊我没看见。我被另外的一个男的按在地上,他用他的脚跺我的背和脸,然后他们用屋里面的衣服将我的双手捆起来,用许某戊皮带将许某丙捆起来,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开始在屋里面翻箱倒柜找之前的东西,他们就用皮鞋去敲许某戊腿,最后许某丙说了密码,他们就留下一个人去银行取钱,另一个在屋子里面看着我们,过了一会,去取钱的那一个人回来了,把银行卡又扔到了屋子里面。然后他们又将我们的手机、许某戊电脑等之前的东西给抢走了。
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三、2008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伙同景某某、赵某、司凯迪、史某某、二娃驾车至济源市,将被害人李某某由济源金都宾馆门口胁持至焦作市X村区X村司凯迪家老院内,对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后,将其4000元现金、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价值609元)、一条黄某项链(无法作价)抢走,后赵某将黄某项链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08年9月6日夜里12时30分左右,我接到一个叫司凯迪的人打的手机,他让我到金都商务宾馆X房间找他谈点事情,因为司凯迪经常住在我的“白领公寓”宾馆,我和他比较熟,所以他打电话让我过去,我没有多想就开我的车到了金都商务宾馆找司凯迪,我到了金都商务宾馆门口,突然有人在我的身后用手捂住我的眼睛,使劲往后拉我,我就用手拼命拉着宾馆的大门挣扎,乱喊:“咋了、谁啊”,又过来几个人开始掰我的手,我挣扎着,他们把我的手掰开后,几个人把我抬到一辆车上,我感觉是用衣服蒙着我的头,在车上他们把我的车钥匙和手机抢走,还威胁我说:“如果你不想死的话,就老实点。”接着又有人用手捂住我的嘴,用东西在我的头上狠砸了一下,我晕乎乎的被他们开车拉走了,我当时感觉车上有五、六个男的,都是焦作口音。一路上我被他们按在车里并不断威胁我要老实点,我通过缝隙看到我的车在面包车旁边跟着。有人把我脖子上的金项链扯了下来拿走了,只剩下两个人在车上看着我。走了有50分钟左右,车子停了下来,我被蒙着头拉下车,带到了一家户里,我被带到门口的那间屋,一个人在那看着我,我头上还是蒙着衣服,这个人对我凶狠狠的说:“你不要把衣服弄掉了。”一个男孩把我蒙头的东西拿掉,用一块布把我的眼睛又重新蒙上,并让我躺在床上睡觉,我给他说:”兄弟,咋了,有啥事好好商量,这个男孩凶狠狠的说:“明天会有人给你说的,我瞌睡,你可不要乱动,不要自讨苦吃。”第二天早上快天明的时候,又过来一、两个人,这几个人就又把我带到这个院的堂屋里,我一个人被关在堂屋内的一间套间里,其他看我的人在外面,他们凶狠狠的说:“你好好的呆着,可不要捣乱。”并且不时的有人到我那间屋里看着我,我在这间屋里呆到下午1点左右,有一个人对我说:“车上的那张农行卡是不是你的。”逼着问我卡的密码,我说不知道,他不相信,他们就开始用棍子打我。并威胁我说:“如果你不想变成废人的话,就赶快把密码说出来。”无奈之下,我只好给他们编了个假密码,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又回来了,这个问我要密码的男子对我说:“你这次骗了我们,密码不对。”我说你看看密码是不是x,这个人就又出去了,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的人又回来了,我听声音应该是司凯迪,他对我说:“大姐,你是骗我们的,这根本不对,不对你用点酷刑看来你不说实话。”我不知道是谁开始用皮带往我身上乱打,用皮带打了之后,我透过蒙我眼睛的布,我模糊的看到有人在那把蜡烛点着,司凯迪拿出蜡烛烧我的左大腿,并说:“赶快说实话,前两次都是错的,这是最后一次了,你再说假话卡就被锁住了。”我很害怕说:“我女儿的卡,她知道密码,第一次问我密码的人就逼我和我女儿联系,我告诉了他们我宾馆总台的电话,正好是我女儿接的电话,这个人把电话给我,威胁着并交待我在电话中给我女儿说:”我在外地,手头没钱了,那张卡的密码是多少。“我就按照他的意思问了我女儿呢,我女儿也不知道情况,就把密码说了。他们知道密码后,对我说:”这是你最后一次机会了。“然后他们就有人走了。这次有人走了之后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才有人回来,我问他们密码对不对,取出来钱了吗,第一次问我要密码的人说:”密码对,但是取不出来钱,你回家就知道咋回事了,我们老大讲了,不要你卡里的钱,准备放你走,但是你的手机、项链以及你的包和钱不能给你,当作弟兄们的辛苦费了,这是黑道上的规矩,不许某案。
(2)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2008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祁某给我打电话说让去济源办点事,我问啥事,他说去弄个人,让我再叫一个人,我就又叫上“二娃”,我和二娃约在家乐福超市门口见面,二娃开了辆面包车,我俩又一起去焦西新园路X路交叉口的铁路桥那接上祁某,见面后,祁某说先去博爱,有人在那等,我们到博爱的一个宾馆见到了司凯迪、赵某、史某某三人,然后我们六个人就往济源去了。在去济源的路上祁某告诉我们去济源是要抢一个叫李某某的女的,是个宾馆的老板,到那后,先由司凯迪电话将她约出来,司凯迪不能露面,因为李某某认识他,由我和赵某去守着见面的地方,等李某某一出现就将她架上车,并且用衣服蒙住她的头,不要让她看到司凯迪,史某某在约定见面的路口放风,祁某在车上接应,二娃负责开车。当天到济源的一个宾馆停下的时候已经是晚上12点多了,司凯迪打通了李某某的电话约了她到那个宾馆门口见面,我们就按祁某安排的下车准备了,祁某让史某某把外套脱了给我,让我用来蒙李某某的头,我和赵某在宾馆旁边的胡同口站着等,史某某在路边,没多会,就来一辆红色的保罗车,停下了,下来一个女的,直接往宾馆走过去,我一看是李某某,就掂着衣服从她后面跟上去,一把将李某某的头蒙住,当时她就开始喊叫了,我赶紧用左手从后面捂住李某某的嘴,接着右手臂从后面卡着她的脖子,不让她叫唤,这时赵某过来了,抬着李某某的腿,我弄着李某某上半身,往面包车上拖,拖上车后,我将李某某右手里拿的车钥匙夺了出来,给了站在面包车跟的司凯迪,司凯迪和赵某去开李某某的车,二娃、祁某、我和史某某坐面包车一块从济源往焦作回了。二娃开车、祁某在副驾驶位置,我和史某某在中间一排控制着李某某。一路上都蒙着李某某的头,路上李某某乱动,我就朝她脸上扇了一巴掌说:“别乱动弹!再他妈的乱动弄死你!”到了红太阳家具城的时候,我们和司凯迪走散了,停车后,祁某和史某某下车去给司凯迪打电话,二娃坐到中间帮我看着李某某,这时,二娃看到李某某脖子上的项链了,就一把将项链拽下了,自己装起来了。等司凯迪过来后我们就一起往马村去了,一直到马村X村司凯迪家老院。到那后,司凯迪指了指大屋里的一间隔间,意思是让把人带进去,我就将李某某关到那个屋子里,并很凶的对她说:“别乱动!动了还打你!”将她关好后,我们都在大屋子里,司凯迪从外面买了吃的,找了蜡烛,我们就在大屋子里,祁某说晚了先看李某某一晚明天再弄她,然后他和二娃先走了,剩下我们就找地方睡了,到早上,祁某和二娃一起回来,祁某在大屋子里把李某某的包倒空,里面有两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祁某说:“去问问李某某这张银行卡的密码。”然后我们就把李某某换到了另外一间屋子里,开始问她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我找了个布条把李某某的手从后面绑住,又把门帘布抽下一块拧成粗布绳,朝李某某身上抽,我、祁某、赵某、史某某轮流抽她,朝她脸上、身上,打得李某某实在受不了了才说密码是她女儿的生日,之后司凯迪又和二娃一起去银行试密码,回来后二娃说弄不成事,叫上我,俺俩就先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2008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我接到了司凯迪的电话,过了半个小时的时间,司凯迪和史某某、冯媛、范恒斌找到我,我问他“想和我商量啥事呢”,司凯迪很生气对我说:“我昨天领了三个小姐去济源给李某某送,李某某听说这三个小妮不是自愿坐台的,竟然不要这三个小姐,快气死我了,我非弄她不中”,我就问司凯迪“你准备咋弄她呢”,司凯迪说“你找几个人和我一块去济源,咱把她绑来焦作抢她点钱算了,正好我还欠你钱呢,抢来的钱正好还你的帐”我同意了。然后我就和我一个叫靳东的朋友联系,并让她帮忙找点人,再找辆车。过了一会靳东开了辆白色的面包车拉着他带的那个朋友及司凯迪、史某某来网吧接我了,然后我们五个就开车去济源,我们是在晚上11点钟左右到济源“金都宾馆”门口,到那后司凯迪问我“下一步该咋办”,我想了想说“你给李某某打电话把她先从家里面骗出来”,然后司凯迪就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他在电话中具体是怎么说的我也记不清了,打过电话后司凯迪说李某某一会就到,然后我和司凯迪、靳东在一块商量,司凯迪说“我不能和李某某见面,怕她知道这件事是我干的”。然后让史某某、靳东和靳东的朋友躲在宾馆门口的小胡同内,并给他们三个说“李某某一过来,你们就用衣服把她的头给蒙上,把她抬上车”,说完以后他们就都去准备了,然后我一个人在车上等,过了十分钟左右,李某某开车过来了,她到宾馆大门口后下车,我见靳东和靳东的朋友就从胡同内冲出来,靳东的朋友拿了一件衣服罩在了李某某的头上,然后他俩个就把李某某往我们的面包车上抱,史某某也从胡同内跑过来帮他抱,他们三个把李某某抬到了面包车的中间那排坐上,史某某和靳东在座位上抱着李某某,靳东到驾驶位上准备开车,李某某当时很害怕的说:“咋回事,咱们又没仇,有啥话好好说”,然后靳东说“别动,不想死你就别动别说话。”李某某一听不敢动也不敢再说话了。这时候司凯迪从树林中跑去开李某某的车,我下车也坐在了李某某的车上,然后我们就一块往焦作回,司凯迪在前面领着路,史某某他们几个在后面跟着。司凯迪直接把我们领到了马村区X村他家的老院里,到那后司凯迪把李某某的挎包从李某某的车上掂了下来,靳东和史某某把李某某从车上扶到院里西北角的一间屋里,这时候李某某的头上还蒙着衣服,我才看清衣服是史某某的上衣,当时院子里没有电,司凯迪不知道从啥地方弄了蜡烛给点上了。司凯迪给我说“先看她一晚上,到明天再说”,我就安排史某某和靳东的朋友看着李某某,司凯迪把李某某的挎包打开,把里面的东西都倒在了桌子上,包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还有一些化妆品等东西,司凯迪把银行卡装了起来说“她包里还有900元钱我装起来了,咱们用来买吃的东西”,具体我也不知道他是啥时候把钱装起来的,我把手机装了起来。第二天上午8、9点钟,司凯迪把我叫了起来说“她的银行卡上肯定有钱,你去把她的密码要出来,咱去银行把她卡上的钱取出来”,我听后就和靳东进到关李某某的屋子,我把李某某头上的衣服取下来,用一个黑布条把她的眼睛给系住,李某某说“你们别打我,你们要啥我都给你们”,我说“你放心,我们是为了要钱,只要你乖乖配合,我们不会打你的”,我就开始问她要银行卡上的密码,李某某给我们说的密码不对,因为我们多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李某某的银行卡被自动锁死了,我们看取不出来钱了就回去了,我看从李某某身上不可能再弄到钱了,我就给司凯迪说“就这样吧,咱把她放回去吧”,司凯迪听后也同意了。我们回到司凯迪家的老院后就对李某某说要放她回去,李某某听后说“你们只要放我走就行”,我看她已经被我们打、骂的服服帖帖的了,我就说“今天先放你回去,过几天你再给我们准备两万块钱,我们去找你拿”,李某某听后也不知道该说啥,之后我们就把她带到焦作师专旁边的大转盘处,到那后我把她眼上的黑布解掉,把她的车钥匙和车给了她然后就开着车赶紧走了。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08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祁某给我打电话说“凯凯有点事,你过来帮帮忙呗”,我就去找祁某,在上白作煤校附近我见到了祁某,当时祁某和司凯迪、史某某在一起,我们见面后祁某给我说“凯凯和济源一个宾馆的女老板李某某闹矛盾了,咱们去把李某某弄到焦作教训一顿,再弄她点钱”,我听后就同意了,祁某就拦了一辆出租车,我们几个就上了出租车,祁某让出租车去新区家乐福超市,到了超市附近见到了景某某和二娃,当时二娃开着一辆面包车,我们几个下出租车坐到了面包车上,祁某就让二娃开车往济源去。我们在去济源的路上,司凯迪、祁某就商量到济源济源后该咋办,司凯迪说“我和李某某认识不敢和她直接见面,害怕她知道这事是我干的,咱就骗她说是我以前带的在她店里坐台的小姐的家人来找她事的,你们动手的时候一定要把她的头蒙住,别让她看见我,也别让她听到我的声音”,祁某听后就说“中”,祁某就安排二娃冒充坐台小姐的家人,让二娃和李某某谈事,在快到济源的时候司凯迪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司凯迪说骗她说“姐,我带了两个小妮在金都宾馆呢,你过来看看长的中不中”,打完电话后司凯迪给祁某说“我约她在金都宾馆见面,她一会就到了”,祁某就安排我、景某某到地方后负责把李某某架到我们的车上,史某某负责放风,然后司凯迪就给我们说着路,二娃把车开到了金都宾馆的门口,到那后祁某就让我和景某某、史某某先下车藏到了宾馆门口旁边的一条小胡同内等李某某,还让我们把李某某的头一定给蒙住,司凯迪给我们说“她有四十多岁,开一辆红颜色的车”,我们三个听后就按照他们说的去藏了,我见司凯迪也从车上下来藏到旁边的一个小树林内了,景某某对史某某说“你把上衣脱给我,一会用来蒙她头”,过了一会我们看到一辆红颜色的车来到了宾馆门口,我们估计这个女的就是李某某了,我和景某某就从胡同内冲了出来,景某某用史某某的衣服从后面搂住了李某某的头,我就去抱着李某某的身体,李某某当时吓的浑身打颤,她说“恁干啥了”,景某某说“别吭声,敢吭声就弄死你”,李某某就吓的不敢吭声了,我们两个就抱着她把她往车上抬,二娃也开着面包车来接应我们,景某某坐在座位上抱着李某某,因为我会开车,祁某就安排我去开李某某的车,我就往李某某的车上去,我去的时候史某某上到了面包车上和景某某一起抱着李某某,我到李某某的车上后见司凯迪不知道啥时候坐到了驾驶位置上,司凯迪就开着李某某的车拉着我回焦作,祁某他们开着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司凯迪开车比较快,在前面先回焦作了,在路上司凯迪递给我一个女士钱包并说“这是李某某的包,你翻一下看都有啥东西”,我就把包打开,见里面放有钱和银行卡,司凯迪说“查一下看是多少钱”,我大概查了一下是3000多块钱,司凯迪从中拿了1000元钱给了我,还对我说“这1000块钱是给你的,你别给祁某他们几个说她包里有多少钱”,我一听就明白司凯迪是想私藏李某某的钱,但他给我分了1000元钱,我也就同意这样做了。司凯迪把我们领到马村区X村他家的老院,景某某和史某某把李某某从面包车上扶下来扶到了屋内,李某某的头还是被蒙着,司凯迪找了点蜡烛点上,还把李某某的钱包交给了祁某。过了一会,祁某出来把我和司凯迪叫到院里问“她说包里有3000多块钱呢,现在就有1000块钱呢”,我骗他说“我不清楚呀”,司凯迪没有吭声,祁某就回屋了,我看祁某已经知道李某某包里的钱数了,我就把1000块钱给了司凯迪,给他说“你把钱给祁某吧,到时候咱们几个一块分吧”,当时已经很晚了,司凯迪就安排我和史某某看着李某某防止她逃跑,其他人就在别的房间睡觉了,这时候不知道是谁已经把蒙在李某某头上的衣服换成一根黑布条了。到了第二天上午,祁某、景某某、二娃、史某某开始问李某某银行卡的密码,我和司凯迪都在旁边站,祁某就问李某某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不知道是谁还说“你要是不想变成废人就把密码说出来”,李某某听后就把密码给祁某说了,祁某和司凯迪就拿她的银行卡去找银行取钱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俩回来了,祁某进屋就骂李某某“你想死了吧,敢给我们说个假密码”,还拿着一根黑布条抽打李某某,景某某和二娃也拿黑布条抽打李某某,李某某边挨打边求饶“别打了,我不是故意说错的,卡是我女儿的,我记不清密码了”,祁某就让李某某给他女儿打电话,李某某没办法就给他女儿打电话问密码,问过后又给祁某说了一个密码,然后祁某和司凯迪又拿着银行卡去取钱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回来了,司凯迪说“密码还是不对,银行卡也被锁死了”。祁某说“反正也取不成钱了,先把她放了吧,我跟她谈谈让她回济源后再给咱汇点钱”,祁某就进屋和李某某谈,你回去后再给我们汇过来x元钱,你要是答应了我们就放你走”,李某某一听说要放她走就赶紧说“没问题,我一定给你们汇钱”,这时候已经下午4、5点钟了,景某某和二娃就开着面包车先回去了,我们四个就把李某某带到丰收路上,到那后把李某某眼上的黑布给解了下来,祁某说“你开车走吧,我们给你留了几十块钱的过路费,回去以后不准报案,不然后果自负”。第二天中午,祁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见面后他拿出一条黄某项链对我说“这是李某某的项链,你去卖了吧”,我就到青年路一个回收金银首饰的店把项链卖了,卖了2000多元钱,我拿着钱去找祁某把钱给了他。
同案人司凯迪的证实:2008年9月7日晚上,我伙同史某某、祁某及祁某叫来的三个男孩开车到济源把“白领公寓“老板李某某绑架到焦作马村区X村我老家,我们六个人对李某某殴打后又抢她4000元钱,一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本打算再把李某某银行卡上的钱也取出抢走,但是李某某不知道密码,我们去试试了几次都没有取出,9月8日晚上把李某某放了。具体的是:2008年9月6日我和史某某、冯媛、范衡斌把女楠楠及他的两个朋友从家里面骗出来准备带到济源李某某经营的“白领公寓”强迫卖淫,我到济源后李某某说“我问过这三个小妮了,人家不是愿意坐台的,都是被你强迫的,我不敢让她们在我的店里干,你把她们领走吧”,我当时很生气,就准备报复一下李某某。9月7日下午4、5点左右,我带着史某某、冯媛他们几个回了焦作,和我大哥祁某联系,我就将想把李某某绑到焦作的事给祁某说了,还给祁某说李某某比较有钱,祁某听后就愿意了,祁某就和其他人开始联系。我就和史某某、祁某及他的一个小弟去焦作市高新区“东方前沿KTV”附近找祁某联系的两个孩,见面后我见两个孩开着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祁某说开车的那个胖子叫“二娃”,二娃就开着车拉着我们5个一块去济源了,我们到济源后已经是晚上的11点左右了,祁某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有事要她出来一下,让她到“金都宾馆”来找我,然后我们几个就在金都宾馆门口等她,在等的过程中祁某就给我们几个进行分工,因为不能让李某某知道这件事是我干的,祁某就不让我直接露面让我在旁边的小树林里等他安排史某某、二娃及另外两个孩负责将李某某弄到车上,史某某他们四个就先藏到了金都宾馆大门旁边的小胡同内了,祁某在车上坐着等。过了一会李某某开着车过来了,我见史某某他们四个就从胡同内冲出来,其中一个还用史某某的衣服将李某某的头给蒙住了,然后他们就把李某某抬到了我们的面包车上,祁某的一个小弟把李某某汽车的钥匙给了我,我就开着李某某的车拉着这个孩跟着祁某他们的面包车一块往焦作回,我就让把李某某弄到焦作马村区X村我家里,他们几个把李某某从面包车上拉下来,我见李某某的头上还罩着史某某的衣服,祁某手里面拿着李某某的手机,祁某他们几个在卧室里开始给李某某要钱,。到了第二天上午9点钟,祁某把我叫起来说“她身上带有4000多元钱,我已经给弄过来了,二娃他们几个把她的金项链也给下了,咱用她的银行卡去银行里再取点钱”,然后祁某领着我和另外一个孩去焦东“群英机械厂”对面的一个银行里取钱,到那以后发现李某某说的密码不对,我们就又回去给李某某要密码,祁某他们给李某某要密码的时候我在外面听见李某某喊“别打了,别打了,我告诉你们不就中了”,我知道是祁某他们几个在打李某某,我还听见李某某给其他人打电话问银行卡的密码,给谁打的我不清楚,过了一会祁某出来了,祁某、我和刚才那个孩又去了那个银行取钱,试了一下发现密码还不对,祁某说“算了把,刚才李某某给她妮打电话问密码了,咱得快点把李某某放了,别让她起疑心”,我听后也没有说啥,然后我们回到我家中,就把李某某带到市X路钢材市场门口放她回去。
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08年9月份的一天,我们领着女楠楠等到济源卖淫,我们和“白领公寓”宾馆的老板李某某见了面,司凯迪让女楠楠她们三个在李某某的“白领公寓”里卖淫,因为李某某知道这三个小妮是被我们强迫的,她就不敢留她们。回到焦作司凯迪对我说:“等一会咱们去济源,把李某某那娘们的车弄过来卖了,顺便再弄点钱花花。”然后他带着我、祁某以及祁某带的三个孩开车去了济源,到济源后大约是晚上11点左右了,我们在济源“金都宾馆”门口将李某某弄到我们的车上,司凯迪开着李某某的车,我们就一起回焦作,司凯迪把我们带到了马村区X村的一个院子里,我们把李某某关在这个院子里,我们把李某某的黄某项链和身上的钱都抢走了,司凯迪和祁某还用李某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但是不知道密码没有能取成钱,然后我们就把李某某放走了。
证人杜某己证言:2008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的时候,我妈李某某给我说:“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去金都宾馆一趟。”然后,她就开车出去了,出去后,我妈就没有再回来,这中间我也给我妈打不通电话,因为,我妈平时夜里也是经常不会来,所以我也没有多想,到了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我在白领公寓的吧台上接到我妈的电话,我看看来电显示是我妈的手机号,我接到电话后,我妈在电话中就直接给我说:“你的卡密码是多少。”我就给她说了我的那张农行卡密码。晚上10点左右,我见我妈头发很乱,额头上有血痕,身上很多地方都是青一块紫一块的,上身穿深咖啡色的背心,下穿黑色的大裤衩,脚穿红凉鞋。当时她从家出来的时候上身还穿一件外罩,回来的时候不知道外罩弄哪去了。我问她咋了,她当时情绪不好厉害的说:“我被抢了,包里有现金约4000块钱,一条金项链,手机”等东西,我到银行里查了查,那银行卡的钱没有被取走。我听我妈说是焦作的一帮人抢的,其中有个叫凯凯(司凯迪)的。
(5)同案人处理情况;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中入户抢劫一起;被告人祁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祁某抢劫二起,价值7382元;被告人赵某抢劫一起,价值4609元,数额均系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某、祁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祁某、赵某的辩护人均辩解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其主观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祁某、赵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二、被告人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胡福平
审判员李某荣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毋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