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振琦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滕华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