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景某甲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时间:1997-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行终字第8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甲,男,七十九岁,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三十四岁,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某乙,女,三十三岁,北京拓讯技贸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一百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景某甲因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某甲又以经过考虑愿意服从原判为由提出撤诉申某。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景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景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存英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代理审判员刘某文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靛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