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甲,男,七十九岁,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三十四岁,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某乙,女,三十三岁,北京拓讯技贸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某,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一百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景某甲因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某甲又以经过考虑愿意服从原判为由提出撤诉申某。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景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景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存英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代理审判员刘某文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靛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