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1964年10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贾某乙、王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贾某乙、王某丙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7222.79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上诉人王某丙及委托代理人张陆峰、贾某丁(又系贾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