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站站长。
申诉人杨某某与被申诉人中方县X路管理站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0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2004)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该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