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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康某乙、康某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丙,男,2O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康某乙、康某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某某、康某乙、康某挊(以下简称刘某某等三人)于2009年2月2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赔偿租房损失。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1日作出(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康某甲不服于2010年2月2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段超,被上诉人刘某某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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