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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簡再字第四號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蔡進田   文号:97年度簡再字第00004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再字第0000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

2月15日97年度裁字第13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

年2月15日97年度裁字第1335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該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

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

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

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

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依原簡易程序裁定移轉管

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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