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0日夜,被告人石某甲为泄私愤,窜至济源市X镇X村石某根家的牛圈,将农用除草剂“克无踪”灌入一头母牛的肚里。2010年1月31日早上,石某根发现母牛异常,经兽医李希亮诊断为中毒。2010年2月1日,石某根家的母牛死亡。经物价部门鉴定,石某根家的母牛价值5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石某根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石某乙、石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购买农药账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