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系广东省肇庆市第十七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陆某某诉曾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于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能够相互谅解而自行和好。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万贤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