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东三路海燕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中贸恒业发展公司,住所汕头市X路商贸城附楼首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臻昌地产招商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X路X号憩园别墅X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上诉人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年5月3日作出的(1999)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3日向上诉人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审判员王彤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