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x与被告黄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