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镇。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两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株洲市亿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