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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城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普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商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医药公司)诉被告商城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光医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城医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光医药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商城县医药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河南圣光集团医药战略联盟协议书》。合作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我公司向被告供货,被告应保证在收到原告方货物后的第16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方全部货款。在前期合作中,被告一直能如期付款,双方合作愉快,但从2009年8月开始,由于被告内部经营问题,开始拖欠我公司货款。2009年8月22日,我公司业务人员前往被告公司要求付款,经过双方核对,被告共累计拖欠我公司x元货款没有支付,被告负责人对此表示确认,并且向我公司打了欠条,证明欠款属实。后经我公司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肯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货款,并支付欠款至今的银行同期利息共计x.69元。

被告商城医药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河南圣光集团医药战略联盟协议书》。合作内容为:药品联合采购销售。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保证在收到原告方货物后的第16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方全部货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同年8月22日,原告业务人员前往被告公司催要货款时,经过双方对药品的数量、款项进行核算,经被告方负责人确认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并向原告出示了欠款条据一张,其内容为:“欠圣光货款壹拾贰万肆仟伍佰贰拾贰元,商城医药公司(盖有公司印章),2009年8月22日。”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推托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清偿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商城医药公司的欠条,河南圣光集团医药战略联盟协议书,被告公司购药的明细帐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商城医药公司欠原告货款x元,经双方核算确认,由被告出具的书面欠款条据为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拖欠货款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故对其请求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商城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商城医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广成

审判员刘笑月

审判员郭国荣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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