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成年
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9年4月30日,被告称做生意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两个月后即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按时归还欠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时至今日仍没有偿还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全部退回原告胡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卫敏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