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生于1949年11月2日。
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焦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