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8年至2009年被告刘某某在荥阳市X镇工作期间,与我相识并逐渐熟络,后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08年12月24日、2009年6月24日、2009年6月30日分别向我借款x元、x元、2000元、x元,中间分两次共向原告归还了人民币2000元。每次借款时被告都承诺数天内即会归还,但在找其催要时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搪塞。后被告把自己的大学毕业证质押给我,已取得我的信任。2009年8月8日,在向其主张权利时,被告给我出具了一张总欠条。但是被告根本没有丝毫诚意,我多次找其催要仍没有任何效果,后来被告干脆避而不见,也不再接听电话,再后来连电话号码也换了,只是偶尔用别人的电话给我发短信,用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并威胁说如果我起诉她的话就一分钱也别想拿到。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近年来在郑州打工期间,都住在京广路X街住宅小区她爷爷的家里,我先后三次到该处寻找,但被告的爷爷、奶奶态度极其冷淡,拒绝我进屋,并声称与被告没有来往,也拒绝提供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的联系方式。万般无奈,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归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全部退回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世明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