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58年3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禄,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姚花村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杨留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天荣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某甲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130元返还上诉人王某甲。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