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曾用名宋某妮,女,生于1973年9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张书文、丁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
负责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滕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书文、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水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各自交纳的上诉费10元分别退还各上诉人。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焦重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