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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郑××、孔××、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

委托代理人:尤××,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孔××、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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