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
委托代理人:尤××,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孔××、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