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村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乙,男,1955年5月17日。
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3月1日。
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日010年4月16日诉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某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后又借3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8000元。
被告张某乙、刘某某辩称:原告现金5000元属实,但现在困难,无力还。另借3000元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2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并由被告刘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3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二被告亦认可,只是称现在困难,无力还款。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九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