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商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并都已成家立业,被告经常借故找茬与我生气闹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苏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苏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0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苏某(X年X月X日生),次子苏某(X年X月X日生),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子女较大,双方虽然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苏某领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鹏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