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刘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法院审理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行贿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夏某某以自己没有诈骗秦喜叶x元钱,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夏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史凌云
代理审判员秦永奇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