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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因与上诉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法定代理人: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XX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XX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蒋X,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中医院。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理人:陈XX,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XX,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XX因与上诉人XX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上诉人XX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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