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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吴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南海市沙头金富雅家具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佛山市顺德区X镇水藤卓将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侵犯专利权(专利号:(略)。4)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0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梁冬

审判员刘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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