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南海市沙头金富雅家具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佛山市顺德区X镇水藤卓将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侵犯专利权(专利号:(略)。4)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0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梁冬
审判员刘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