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蔡某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21岁。
原告上蔡某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运输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运输公司诉称: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车经营合同书,合同规定了期限为二年,被告以每月缴纳税费和承担各项规费的方式进行营运。原告将豫x北京牌农用货车的所有营运牌照手续随车转给被告,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可被告违反合同的规定,既不按时交纳管理费用,又不按规定参保,使原告对该车辆管理失控并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终止合同;收回该车辆的牌照手续;清偿拖欠的税费107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孙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车经营合同书。被告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牌号码为豫x、发动机号x、车架号x、厂牌型号北京x农用运输车挂靠在原告大地运输公司运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29日至2011年6月29日。合同期内乙方每月应缴各种税费360元,其中包括税费和公司管理费。车船税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另行一次性收取。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参加足额保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车辆经营合同,并将车辆依法处置,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还规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及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时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外,违约清欠期间每日另行加收2‰滞纳金,并对违约所造成的经营损失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等内容。后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货车经营合同书、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车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各自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不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也不按照合同规定参加保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要求终止合同,予以支持。被告应将随车手续交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请求的税费1070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09年6月29日,约定税费每月为360元,原告请求2009年10月至11月份720元,10月份维修卡350元,共计107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连续两个月欠交合同税费的及不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上蔡某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所签订的货车经营合同书。
二、限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蔡某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x号车辆的牌照手续。
三、限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蔡某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缴税费1070元、违约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牌照手续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永鹏
审判员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豆丙午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冯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