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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30人诉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庚,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辛,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壬,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癸,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1。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祁某某。

被告娄某某(轩),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为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和适用简易程某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被告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0名原告诉称:2007年9月份,30名原告承建被告砖窑,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某。2008年3月27日原告等人索要下余款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等人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余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等人为被告建窑属实,但原告方所建砖窑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只同意支付x元且分两年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30名原告承揽为被告建砖窑一座,11月份完工,建窑款共计x元。被告支付部分建窑款,下余x元未付。2008年3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下欠建窑款x元,6月X号以前还清,如不还,可以来厂要厂的财产。被告对该欠条不持异议,辩称原告方所建砖窑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30名原告承揽为被告建砖窑工程,工程某工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被告称砖窑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证据,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逾期未支付下欠建窑款x元,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建窑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0名原告建窑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和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叶乾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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