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庚,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辛,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壬,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癸,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1。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祁某某。
被告娄某某(轩),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为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和适用简易程某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被告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0名原告诉称:2007年9月份,30名原告承建被告砖窑,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某。2008年3月27日原告等人索要下余款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等人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余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等人为被告建窑属实,但原告方所建砖窑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只同意支付x元且分两年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30名原告承揽为被告建砖窑一座,11月份完工,建窑款共计x元。被告支付部分建窑款,下余x元未付。2008年3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下欠建窑款x元,6月X号以前还清,如不还,可以来厂要厂的财产。被告对该欠条不持异议,辩称原告方所建砖窑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30名原告承揽为被告建砖窑工程,工程某工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被告称砖窑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证据,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逾期未支付下欠建窑款x元,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建窑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0名原告建窑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和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叶乾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