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松原和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恒基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电梯)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恒基置业于2008年8月20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更换电梯电动机十台合计x元;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修费x元;判令被告支付因电梯问题造成的租金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芝电梯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芝电梯的委托代理人梁红军,被上诉人焦作恒基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李玉香
二Ο一Ο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