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认罪服法,但一审判处实体刑不当;其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本人有病,妻子患精神病,家庭生活困难,四名子女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柏定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徐大利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方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