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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源汇区大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39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丽涛、被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4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9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徐XX。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夫妻感情日益恶化。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徐某彤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自由恋爱4年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21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9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徐某彤。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徐某彤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4年,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只要原、被告能够正视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且有孩子作为感情纽带,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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