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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孙某某起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某的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其上诉认为经常居住地安阳县X乡X村,但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调查,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县X乡X村,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民

审判员王荣拴

审判员秦成义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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