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双方不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即使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其住所地为河南省商城县,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湘潭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内部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由发包方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按建设单位拨付的进度款为基数,依次比例逐次扣缴。建设资金是由发包方将款项汇入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阳的帐户中,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对管理费进行划扣,尔后,胡某某从安阳领取建设资金,划扣地在安阳市北关区辖区,本案中的管理费划扣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且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为管理费接受方,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胡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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