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珠海几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X街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擎丰,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顺德市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孔雀廊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之一。
负责人陈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定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几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孔雀廊分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几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几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珠海几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