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雁青、陈某某,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学军
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王文辉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