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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时间:2004-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雁青、陈某某,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学军

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王文辉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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