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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芮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24岁。

被告芮某,女,25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芮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在结婚两个月后去广州打工,被告在家。2008年农历3月6日被告心生异念,将自己的衣物及被里被面拆后全部带回娘家。后去广州原告打工处,仅住一晚上,就给原告留下一封断绝夫妻关系的信件,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多方查找,无任何消息。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彭营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8年农历3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3、芮某书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4、证人张×、张××出庭证言,用以证明双方婚后一直生气,后被告于2008年下落不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

法庭调查被告母亲王×,王×陈述:2007年农历11月1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农历1月1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3月3日,原告打电话让芮某去广东佛山,我和原告的母亲一起将芮某送上车。第二天原告打电话说接住了。在那3天,原告给我打电话说芮某不见了,也联系不上。现下落不明。

以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证据材料和法庭调查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08年年初到广东佛山打工,被告于2008年农历3月3日也到佛山。双方在佛山生气后,被告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于婚后不久便生气分居至今,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彩礼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芮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祥

审判员刘海全

人民陪审员谢果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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