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牛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全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牛某楠。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被告2007年10月外出打工,不与家人联系,2008年春节回来,初六又外出打工,十五被告给他打电话说,她对不起女儿,也对不起他,该找就找吧,她已在外找好。2009年3月12日被告发信息给他说她不回家,叫他该找就找吧,以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了。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有原告抚养,被告每年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徐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牛某楠。被告2007年10月外出打工,不与家人联系,2008年春节回来,初六又外出打工,十五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她对不起女儿,也对不起原告,让原告另找她人生活,她已在外找好。2009年3月12日被告发信息给原告说她不回家,叫原告该找就找吧,以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了,牛某四处寻找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发给原告的信息、证人许XX、王XX的当庭证言、被告祖父徐XX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出走已满两年,且徐某某出走后给牛某打电话发信息说,不用找她了,叫原告该找就找吧。以上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牛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徐某某出走,婚生女儿牛某楠应随牛某生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牛某楠应随牛某生活,徐某某每年10月30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2000元,一直到婚生女儿牛某楠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宝宏
审判员王新生
审判员王红伟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