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
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8年9月2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2月6日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刘某某偿还上诉人陈某某x元。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陈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马伟、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回上诉人陈某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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