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健,系汉中市汉台法律事务所(略)。
余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夏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经对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申请审查,该撤诉申请是上诉人夏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多预交的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夏某某持交费发票和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