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常住地在天津市武清区X镇丽景花园,被上诉人在原审时对此也未提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户口已从林州市迁至鹤壁市,故林州已非其住所地。天津市公安局东马圈派出所证明上诉人于2007年即在天津办理原暂住证,上诉人于2007年在天津购房并办理房产证,2009年又在天津办理蓝印户口,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天津市武清区。故林州市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君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