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红),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9日12时许,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前,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梅xx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将梅铁山砍伤,致其右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梅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不持异议,有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梅xx各项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勇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