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农兴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某某,女,26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X镇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童某某所有的陕x号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童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陕x的起亚牌x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