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女,现年42岁。
辩护人刘某丁,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现年23岁。
被告人赵某戊,女,现年26岁。
被告人高某某,女,现年28岁。
被告人谢某己,女,现年29岁。
被告人刘某庚,男,现年29岁。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辛,女,现年42岁。
被告人刘某壬(曾用名刘某),女,现年40岁。
辩护人李某癸,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女,现年55岁。
辩护人龚某某,男,现年55岁。
辩护人龚某某,女,现年57岁。
被告人邵某某,女,现年32岁。
被告人刘某某,女,现年42岁。
被告人肖某某,男,现年34岁。
被告人贾某某,女,现年22岁。
被告人耿某,男,现年50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冀石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女,现年22岁。
被告人蔡某某,女,现年22岁。
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耿某、梁某某、蔡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女,现年25岁。
被告人崔某某,男,现年36岁。
被告人梁某某,男,现年38岁。
被告人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2010年4月13日、2010年4月15日被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某。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耿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丁,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被告人刘某庚及其辩护人焦某某,被告人郑某辛,被告人刘某壬及其辩护人李某癸,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龚某某、龚某某,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褚某某伙同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以北京“北斗七星九亿”公司的名义,窜至商丘市梁某区、睢阳区、柘城县、夏邑县、虞城县等地,假冒北京老年保健协会,冒充北京301医院、北京阜外医院等各大知名医院的医生、专家,在一些宾馆、酒店等地以为老年人免费体检为借口,虚假宣传药品的疗效,非法销售药品舒胸片,骗取钱财x元。
为证明某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石某某、黄某某等62位某害人的陈某,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涉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褚某某等虽系本案的主犯,但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庚的辩护人辩称,刘某庚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壬的辩护人辩称,刘某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
被告人耿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耿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高某某、赵某戊、谢某己、刘某庚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共同出资成立北京“北斗七星九亿”公司。在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某证》的情况下,上述六被告人纠集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耿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等,假冒北京老年保健协会、省体检中心的名义,在商丘市睢阳区、梁某区、柘城、虞城、宁陵、夏邑等地,虚假宣传药品的疗效,非法销售吉林亚泰明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胸片”,销售金额16万余元。案发后,追退赃款16万余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供述,在褚某某的联系下,六被告人等共同出资成立“北斗七星九亿”公司后,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某证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等,自2009年9月以来,先后到山东、河南一些县市以北京专家的名义为老年人“义诊”,销售中成药“舒胸片”的过程。
2、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耿某、肖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梁某某供述证明,在被聘用到“北斗七星九亿”公司后,分别被褚某某等安排到医生、专员、会务、司机等不同岗位,在褚某某、贺某某等的带领下到山东、河南等地销售“舒胸片”的过程。
3、被害人石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沙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袁某某、孙某某、尚某某、梁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时某某、丁某某、孟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邢某某、侯某某、纪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史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位某某、常某某、侯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明某某陈某证明,被告人褚某某等被告人以北京专家的名义向其销售舒胸片的过程。
3、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褚某某等十九位某告人就是以专家的名义销售舒胸片的行为人。
4、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证言及吉林亚泰明某制药有限公司证明某证明,贺某某等销售的“舒胸片”这这种药是三人所在吉林亚泰明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
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证明,“北半七星九亿”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6、石某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11月7日,贺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7、公安机关从褚某某等人处提取销售药品收据凭证及被害人提供的收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等的销售金额。
8、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领到条、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证明某实,本案赃款追退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某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耿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某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褚某某、贺某某、赵某戊、高某某、谢某己、刘某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郑某辛、刘某壬、苗某某、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肖某某、耿某、梁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庚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谢某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郑某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十八、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十九、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