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郑勇,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赵某房屋转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冯昭玖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