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和业委会)。
法定代表人安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汉族,41岁,住本区X路X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和业委会与被告郭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私自占用该小区一层的楼梯间,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所占用的楼梯间并赔偿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郭XX所占用的位于本区X路X路交叉口住宅楼一楼楼梯间,是1997年3月6日经该楼的开发者原郾城县轻工业局物质供应站购买而得到,现原告起诉郭XX属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和业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晓敏